首 页 公司简介 新闻动态 业务介绍 在线合作 职业介绍 政策法规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北京首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劳务派遣企业
 企业动态
 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重要通知
 
关于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23 点击率: 13757次
 

   2012年3月21日,按照北京市最新出台的《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4月份开始,参保人员身份和地域界限被打破,农民工纳入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与城镇职工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48

 

2012032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农民工按照本通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其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三、本通知自201241日起实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
201217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12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
201241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一)农民工信息变更
1.农民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于45之后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1)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申报。(2)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申报。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信息变更的,需自行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存档备查。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信息变更的,需先将企业版软件升级至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进行农民工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会自动拒绝导入变更数据。(二)农民工制卡信息采集1.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并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粘贴,以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社保经(代)办机构审验合格后,为用人单位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以下简称《领卡证明》)。2.对本市农民工,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信息变更的,持《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农民工打印《领卡证明》;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办理信息变更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直接为用人单位打印《领卡证明》。本市农民工制卡信息通过市社保中心与公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获得。凡比对一致的进行制卡;对比对不一致和无照片的,进行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和比对。

   
    四、
20124月起,持《领卡证明》的农民工在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期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会保障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五、
2012425日前,用人单位需如实申报农民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未按时申报的,将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参保职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顶部] [返回]
 
版权所有: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号:京ICP备060135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228 号 号 技术支持:35互联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1栋1903室(邮编:100055) 电话:(010) 63369988(总机) 传真:63327862 邮箱:zhb@tuanx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