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司简介 新闻动态 业务介绍 在线合作 职业介绍 政策法规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北京首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劳务派遣企业
 社会保险管理
  养老保险管理
  失业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生育保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
 就业管理
  测试
 工资与劳动合同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劳动行政法制管理
 业务指导文件
 
政策法规管理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管理
 
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
发布时间:2016-8-15 点击率: 7736次
 

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

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12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1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5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调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调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调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61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67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89
 
[顶部] [返回]
 
版权所有: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号:京ICP备060135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228 号 号 技术支持:35互联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1栋1903室(邮编:100055) 电话:(010) 63369988(总机) 传真:63327862 邮箱:zhb@tuanx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