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申报须知
申报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所需材料
每月10、20、30日收取生育津贴,须携带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一份,男方单位盖章)此表格可到www.tuanxing.com“相关下载”中下载;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只需提供前三项材料,且诊断证明内容必须写明孕周数,流产方式。
填表注意事项:
1、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时“申领人开户姓名、申领人开户帐号、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行号”不需要填写。
2、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根据谁休晚育奖励假谁享受晚育津贴的原则,由休晚育奖励假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申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不能申领)。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由男方休晚育奖励假的,既可女方单位负责申报,也可男方单位单独申报。
3、提供的人员信息中使用现役军人军官证号码的,应提供真实18位身份证号,不能填写军官证号。
4、只有申领晚育津贴的人员,才需要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由男女双方签字和双方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应签字并注明“无单位”字样。
5、《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由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6、申报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时,应于生育的次次月进行申报。建议每年1至4月生育的人员,于6月按新缴费基数收缴成功之后再进行申报。
7、此表一经申报不再变更。请使用A4纸复印相关材料
生育药费报销须知
每月10、20、30日收取计划生育费用单据,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申报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3、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原件
外地住院费用: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原件、外地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本人情况说明 (内容主要说明去外地医院生育的原因)
4、北京市户口人员:《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复印件
外埠人员:《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诊断证明 复印件
二、申报人工流产及药物流产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3、《结婚证》 复印件
4、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三、申报上(或取)环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3、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特别提醒: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不退还,医保中心收取
团兴公司联系人:王伟 6336998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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